2019-11-15

2019-11-15

宋範翔律師

營業秘密(Trade Secret)與專利、商標、著作、積體電路布局、植物品種...等,同為智慧財產(Intellectual Property)之一種。

欣見企業越來越重視智慧財產權,然而某些企業仍只專注在專利、商標或著作權利,對於營業秘密雖然認為相當重要,但對於營業秘密的不瞭解,常陷入自我定義,不要告訴人,或是告訴你、你不可以告訴別人的做法,以至於無法符合法律上的保護,導致蒙受不可預知的風險與損害。

而所稱之營業秘密,不可自我定義,必須符合三要件*;即1.秘密性/機密性。2.經濟性/價值性。3.合理保密措施。

亦即,「秘密性」要件,係指可用於生產、銷售或經營之資訊,處於「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」之狀態,且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,依所涉資訊類型不同, 可概分為用於經營、銷售方面之「商業性營業秘密」及與生產製造有關之「技術性營業秘密」(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勞上字第52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稱「秘密性」,屬於相對秘密概念,知悉秘密之人固不以一人為限,凡知悉者得以確定某項資訊之詳細內容及範圍,具有一定封閉性,秘密所有人在主、客觀上將該項資訊視為秘密,除一般公眾所不知者外,相關專業領域之人亦不知悉者屬之;「經濟價值」,係指某項資訊經過時間、勞力、成本之投入所獲得,在使用上不必依附於其他資訊而獨立存在,除帶來有形之金錢收入,尚包括市占率、研發能力、業界領先時間等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者而言。「保密措施」,乃秘密所有人按其人力、財力,依社會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,將不被公眾知悉之資訊,依業務需要分類、分級而由不同之授權職務等級者知悉,除有使人瞭解秘密所有人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密之意思,客觀上亦有保密之積極作為(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5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)。

如同個人資料保護一樣,以土法煉鋼方式,無法因應現代企業所面臨內外因素之挑戰,基本上還有賴於法律、管理與科技三大要素的結合與有效運作,加強人員的教育訓練、建立制度與方法,才能保護好營業秘密,進而以營業秘密帶來競爭力與收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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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營業秘密法第二條:本法所稱營業秘密,係指方法、技術、製程、配方、程式、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、銷售或經營之資訊,而符合左列要件者:

一、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。

二、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。

三、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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