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消滅時效
2019-10-02
消滅時效係指因權利不行使所造成之無權利狀態,繼續達一定之期間,而發生請求權消滅效果之法律事實。關於消滅時效,自請求權可行使時,或自為行為時起算,民法第128條定有明文。對於消滅時效之中斷事由,民法129條規定為1.起訴,2.承認,3.起訴,以及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五款事由。票據上權利,對本票發票人,三年間不行使,因時效而消滅,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參照。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,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者,於執行名義成立前,如有債權消滅之事由發生時,債務人亦得提起異議之訴。而依據票據法第123條所為之本票裁定,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實質確定力,自非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。
然而,當事人往往不知時效消滅,或不瞭解各種權利之時效不同,以為憑一己之力便能處理好複雜的法律問題,而未請求律師專業之協助,未能及時主張法律上權利,以至於影響訴訟之成敗,損害自己之權益,不可不慎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