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不是本人簽名的本票裁定怎麼辦
2026-02-04
問:
甲君在17歲時,甲父因向乙借款150萬元,經乙要求後,擅自使用甲君之名義開立同額本票交付借款之乙,不久甲父因故去世。甲君滿18歲時,乙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,甲君該如何救濟?
答:
乙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,向甲君行使追索權,聲請法院裁定對甲君之財產強制執行時,甲君可在該裁定送達後20日內,主張該本票係偽造,對乙向為裁定之法院,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以資救濟,且甲君證明已依規定提起訴訟時,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。但得乙之聲請,許其提供相當擔保,繼續強制執行,亦得依甲君聲請,許其提供相當擔保,停止強制執行(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、2項)。若已逾20日,僅無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規定之適用,甲君仍得起確認之訴(最高法院64年台抗字第242號民事判例)。
另外,甲父偽造本票之行為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(刑法第201 條第1項)。若乙明知該本票為偽造,卻持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,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(刑法第201條第2項),也可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,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(刑法第214條)。因甲父已死亡,偵查中,應為不起訴處分(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),審判中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(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)。
最後,設若本票是由甲君自己簽發的,簽發本票當時為17歲,係屬限制行為能力人(民法第12、13條),依民法第78條規定,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,所為之單獨行為,無效。簽發票據屬單獨行為之性質,因此甲君簽發本票當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。
註:圖片取自網頁(臺灣新北地方法院-業務簡介-民事-民事非訟-本票裁定-本票裁定流程圖_0852)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