個人資料保護與電腦使用行為不踩雷

2026-04-17

在現代社會,個人資料與電腦設備的使用已成日常。然而,若有不當行為,可能觸犯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或《刑法》相關規定,並承擔刑事責任。

🚧情境一:辦公室電腦資料處理

情境:小花因不滿同事小張,偷偷進入他的電腦,刪除他準備的工作檔案。

可能觸法

  • 違反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42條:非法刪除個人資料檔案,造成損害。
  • 違反《刑法》第359條:無故刪除他人電腦紀錄,造成損害。
  • 若電腦屬公務機關,依第361條加重刑責。

🚧情境二:學校社群平台留言

情境:小陳在學校社群平台上,未經同意公開同學小明的個人資料,並加以嘲諷。

可能觸法

  • 違反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41條:未經授權利用個資,損害他人名譽。
  • 屬非告訴乃論罪,即使小明不提告,檢察官也可主動追訴。

🚧情境三:登入公務機關系統

情境:胖虎並無權限,擅自使用同事小夫的帳號密碼登入公務機關系統,查看內部資料。

可能觸法

  • 違反《刑法》第358條:無故使用他人帳號入侵電腦。
  • 若系統屬公務機關,依第361條加重刑責。
  • 若取得電磁紀錄並造成損害,可能再觸犯第359條。

參考法條及判決意旨

一、個人資料保護法

  • 第41條: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,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、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、第十九條、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,或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,足生損害於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(🧑‍✈️違反蒐集、處理或利用規範,意圖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,即使僅造成名譽等非財產損害,仍屬犯罪,非告訴乃論)
  • 第42條: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,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、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,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(🧑‍✈️非法竄改、刪除或干擾個人資料檔案,致妨害正確性並造成損害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。若行為對象為公務機關,同樣非告訴乃論)
  • 第45條:本章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但犯第四十一條之罪者,或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二條之罪者,不在此限。(🧑‍✈️一般情況須告訴乃論,但第41條及對公務機關犯第42條者除外。)

二、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

  • 第358條: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或設備。
  • 第359條:無故取得、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,致生損害。
  • 第360條:無故干擾他人電腦系統,造成損害。
  • 第361條:若上述行為針對公務機關電腦或設備,刑責加重二分之一。
  • 第363條: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
  • 第361條非告訴乃論

三、最高法院見解

  •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
    「不法之利益」限於財產利益,但「損害他人利益」不限於財產。
  • 110年度台非字第161號判決
    刑法第361條適用不限於「國家機密」,凡侵害公務機關電腦電磁紀錄,即屬加重處罰。

🕵️‍♀️合規提醒

  1. 不得未經授權蒐集、處理或利用他人個資
  2. 不得竄改或刪除他人個資檔案,尤其涉及公務機關時,刑責更重。
  3. 不得入侵或干擾他人電腦系統,即使未涉及財產損害,仍可能構成犯罪。
  4. 公務機關電腦紀錄受特別保護,侵害行為將加重刑責。

🎯提示重點

  • 合規行為:以「授權」、「同意」、「合法」為核心。
  • 違法行為:以「未經授權」、「竄改」、「入侵」為特徵。
  • 公務機關電腦紀錄:法律特別保護,侵害後果更嚴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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