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欄

法律、案例、管理

許多老闆常以為「沒簽合約」或「只是朋友幫忙」就能免責,但法律的認定往往比你想得更嚴格。

🎞️案例場景:朋友熱心幫忙,出事竟然算老闆的?

大明經營一家咖啡店,過年期間忙不過來。朋友阿龍剛好來訪,自告奮勇幫忙送餐。大明沒多想,也沒交代注意事項就讓他上工了。沒想到,阿龍端熱咖啡時不慎燙傷客人 。

結果: 客人連大明一起告,要求賠償醫藥費、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。 老闆大明疑惑: 「阿龍又不是我的員工,只是臨時幫忙,為什麼我也要賠?」

🚩解析:

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權利,負損害賠償責任;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,對於被害人因而喪失或減少勞動力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;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;受僱人因執行職務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3條第1項、第195條第1項及第18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,並非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,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,均係受權人。縱服勞務之人係出於自己要求,仍為受僱人,允其所請之人應負僱用人責任(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940號民事裁判要旨)。

本件中,阿龍因過失燙傷客人成立侵權行為,大明事前未瞭解阿龍的工作經驗及能力,也未告知工作應有的注意事項,就讓阿龍去執行遞送咖啡給客人的工作,阿龍雖然是自願且臨時起意,雙方也沒有正式的勞動契約,但阿龍被大明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,故大明為民法第188條的僱用人,須與阿龍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其他像是親朋臨時來幫忙公司送貨,路途中發生車禍造成他人受傷,也是僱用人須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。

😊律師的真心建議:如何降低經營風險?

為了避免「好心被雷親」或是臨時人手造成巨大損失,建議雇主應落實以下管理:

  • 建立標準制度: 即使沒有 ISO 系統,也應建立員工進用、訓練、退場的標準規則 。

  • 必要的教育訓練: 務必向幫忙的人說明工作注意事項,並提供符合規定的環境與設施 。

  • 留下證據紀錄: 落實訓練並記錄,證明自己已盡到選任及監督的注意義務 。

  • 保險規劃: 準備足夠的保險來填補可能的損害,以防萬一 。

  • 避免臨時湊人: 儘量不要隨意找未經訓練的親友幫忙送貨或服務,以免路途中發生車禍等意外,導致連帶賠償 。


法律風險分析圖表:臨時工出事,老闆要負責?

他是臨時來幫忙的,出事了老闆要負責?

民法第 184 條、第 188 條之實務解析

情境案例:咖啡店燙傷意外

當事人

老闆大明 & 友人阿龍

事件

阿龍送餐不慎燙傷客人

關鍵點

無勞資契約、僅臨時幫忙

為什麼老闆要賠?

  • 事實上的監督關係: 法律認定「受僱人」非以正式契約為限,只要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其服勞務並受其監督即成立。
  • 執行職務範圍: 縱使是自願幫忙,但在老闆指示下進行服務,即屬執行職務。

連帶賠償責任

被害人可依法向行為人與雇主請求賠償,例如:

醫藥費 勞動力損失 精神慰撫金
法條依據 適用情境 核心義務
民法 184 條 個人侵權行為 因過失侵害他人權利之賠償
民法 188 條 僱用人責任 受僱人執行職務之連帶賠償
民法 193/195 條 損害範圍認定 喪失勞動力與非財產上損害

雇主風險控管建議

1. 落實教育訓練

不論是否為正職員工,交付工作前應告知安全規範並留存紀錄。

2. 健全選任制度

應瞭解人員經驗,避免讓無經驗者從事具潛在風險之事務。

3. 完備保險規劃

以保險轉嫁連帶賠償之財務風險。

4. 建立SOP程序

標準化作業流程有助於舉證已盡「選任監督義務」。

譽人法律事務所

誘捕偵查特殊樣態之罪數認定的法律觀點

宋範翔律師

學理上所稱之「陷害教唆」,屬於「誘捕偵查」型態之一,而「誘捕偵查,依美、日實務運作,區分為二種偵查類型,一為「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」,一為「提供機會型之誘捕偵查」。前者,係指行為人原無犯罪之意思,純因具有司法警察權者之設計誘陷,以唆使其萌生犯意,待其形式上符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,再予逮捕者而言,實務上稱之為「陷害教唆」;後者,係指行為人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之意思,具有司法警察權之偵查人員於獲悉後為取得證據,僅係提供機會,以設計引誘之方式,佯與之為對合行為,使其暴露犯罪事證,待其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,予以逮捕、偵辦者而言,實務上稱此為「釣魚偵查」。關於「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」所得證據資料,係司法警察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,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而實行犯罪行為,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而予以逮捕偵辦。縱其目的在於查緝犯罪,但其手段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,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,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,其因此等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,應不具證據能力;而關於「提供機會型之誘捕偵查」型態之「釣魚偵查」,因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,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,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,故依「釣魚」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,非無證據能力(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67 號刑事判決要旨)。

筆者在幾年處理過一件,就偵查人員誘捕被告第一次失敗,再次誘捕成功之案件,而被告前後兩次的犯罪行為,應該分別論罪,或是論以一罪?為了該個案事實樣態之特殊性與公平性,筆者爭取主張法院應以接續犯論處一罪,此部分第二審予以否定,被告上訴後,第三審肯定應論以一罪,並延伸接續犯、公平與比例原則之論理。

每個案件都有其故事,並非可一概加以套用,仍應諮詢律師分析處理。

以下為案件法律觀點之摘要,僅供參考:


因應氣候變遷,碳足跡、碳盤查只是開始

宋範翔律師


氣候變遷是指溫度和天氣模式的長期變化。對於氣候議題,臺灣目前產業界所進行的低碳經濟,因末端消費者氣候意識抬頭所產生的拉動並不顯著。除了企業環境、社會和公司治理(environmental, social,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,ESG)潮流的要求之外,就減緩部分,主要有來自於供應鏈,尤其是國際大廠的要求,以及政府法規,例如氣候變遷因應法,再生能源發展條例,環境部、金管會等機關命令管制而驅動,以及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(CBAM)與碳費的徵收等。產業於是陸續進行企業及產品碳盤查,能源計畫活動,例如;計算組織溫室氣體排放量的ISO/CNS 14064-1、計算產品生命週期各階段排放量的ISO/CNS 14067,以及為了提升能源效率的ISO/CNS 50001國際管理系統等。

ISO 14067:2018係由國際標準化組織(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)所制定。ISO 14060系列為量化、監測、報告以及驗證或驗證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提供了明確性和一致性,以透過低碳經濟來支持永續發展。ISO 14067:2018標準的實施,讓企業得以盤查產品生命週期的總碳排放量,以做為改進製程及方法,減低碳排放量,研發低碳產品。但短期或單一措施,並不能解決氣候變遷帶來的危機。企業導入ISO 14067:2018作為產品碳排放盤查,主要是碳揭露,接下來要減少碳量,再進行碳中和。換言之,ISO 14067:2018是屬於減緩措施的手段方法之一,是碳管理的前期步驟,惟氣候變遷因應法第4條第1項規定,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民國139年即西元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,而不是只有碳中和,可見面對氣候問題,要做的事情很多,時間越來越緊迫,但這些也只是減緩措施,還有尚未觸及的調適議題。

筆者淺見,溫室氣體的盤查,為企業因應氣候變遷的起步,也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,但為了確保減緩與調適的措施,發揮預期的功效,有必要防止漂綠(Greenwashing)情形的發生,對於實施碳排交易、碳費、碳稅、能源稅等,將外部成本內部化的同時,應以管制措施手段,包括基金的運用,形成良好的經濟循環機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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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資料:

1. 聯合國氣候行動網站,What Is Climate Change?https://www.un.org/en/climatechange/what-is-climate-change

2. ISO 14067:2018介紹(Introduction)章節。

3. 氣候變遷因應法。

4. 葉俊榮,氣候變遷治理與法律,2015年。

對創業者之建議_智慧財產權法律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宋範翔律師

新創一個事業,是令人興奮的。無論創業的初衷是基於一個突出的商業模式、驚豔的產品研發、優良的技術、志同道合的朋友邀約,甚至是為了多賺一點錢,或只是不願再看老闆臉色過日子、有多一點自己的時間等等理由,都不能忽略法律的影響。但創業者最常應對的方式就是遇到了再來解決。殊不知這些法律問題會從創業前到創業後,一直伴隨著創業者,成功的因子裡,可能潛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,不可不慎。

對於創業者的建議

一、從創業布局的開始,創業者所憑藉之商品、技術或銷售服務本身以及來源,即需做適法性檢視,是否有專利侵權、違反著作權法或商標法、侵害營業秘密,甚至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可能或事實。

二、專利的獲得,可自行創作發明或從他人取得,例如;合作交換或購買。由他人取得方式,固然有授權之問題,自行創作發明的商品,未經查證之下即銷售販賣,也有可能侵害他人專利,即使商品獲有專利,也有被撤銷的風險,為了製造商品所使用的零組件、製程方法等,也可能須經由授權才能合法取得權利。因此,在獲得商品的來源或自行創造發明之前,就要先做國內外市場及專利的調查與分析,以免違法被求償,或遭到專利事業體(俗稱專利蟑螂、專利海盜)的攻擊。

三、事業人員的組成,無論是創業夥伴或是招聘的員工,需查證是否有侵害他人營業秘密之可能或已被競業禁止所規範等,預先做風險控管或風險移轉等措施。

四、檢視事業經營所使用的工具、設備或媒介,是否合法,沒有盜版、仿冒品,以及違法行為等情形。

五、各種智慧財產權法所保護的權利、面向與效力有所不同,企業可視需求而布局。例如,評估對於企業最為有利之作法,那些可將資訊公開轉化為專利權或著作權,哪些資訊不宜公開,並具備有效管理措施時,可利用營業秘密來保護。

六、舉證之所在、敗訴之所在,可見證據在訴訟上的重要性。因此企業從創業的初期,就應該留下紀錄及物證的機制,除能檢討管理缺失以求改進外,對於防範未來的紛爭,也有相當的幫助。

七、建立整合且有效的管理制度。許多企業的管理多半是單向的、片面的,甚至是臨時的,這樣的管理不僅缺乏效率,增加錯誤與浪費外,也會增加企業的法律風險。企業須建立一套管理制度,以因應內外部的經營挑戰,若能導入ISO相關管理系統,例如流程與品質管理的ISO9001、資訊安全的ISO27001、個人資料保護等系統化的管理制度,對企業的經營與智慧財產法律風險管理將會更有助益。

八、徒法不足以自行,須強化人員教育訓練,培養倫理道德,無論是經營者或是從業員工,都一樣重要。

九、預算、經費與人員的投入。創業者通常將預算與經費考量到成立企業的費用、商品與管銷成本、人員薪資、場地與設備開銷、周轉金的備用等,鮮少會將預算、經費與人力投入法律的這一塊,這不僅不符合現代經營思維,有礙競爭與發展,並對未來投下不安之因素,讓企業處於危機之中。

甲君在17歲時,甲父因向乙借款150萬元,經乙要求後,擅自使用甲君之名義開立同額本票交付借款之乙,不久甲父因故去世。甲君滿18歲時,乙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,甲君該如何救濟?
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「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,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,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,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」(同法第1條),債務人可經由協商調解(同法第151條)、更生程序(如同法第42條以下)、清算程序(如同法第80條以下)三種方法,來解決其債務問題。

消滅時效

2019-10-02

消滅時效係指因權利不行使所造成之無權利狀態,繼續達一定之期間,而發生請求權消滅效果之法律事實。關於消滅時效,自請求權可行使時,或自為行為時起算,民法第128條定有明文。對於消滅時效之中斷事由,民法129條規定為1.起訴,2.承認,3.起訴,以及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五款事由。票據上權利,對本票發票人,三年間不行使,因時效而消滅,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參照。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,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者,於執行名義成立前,如有債權消滅之事由發生時,債務人亦得提起異議之訴。而依據票據法第123條所為之本票裁定,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實質確定力,自非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。

塔斯馬尼亞(Tasmania)於2019年4月10日通過一項法案,使其成為全澳大利亞第一個允許在出生證明書上選擇性別登記的洲(See, Mail Online https://www.dailymail.co.uk/news/article-6906193/Tasmania-makes-gender-OPTIONAL-birth-certificates.html )。當然此項法案在過程中並不是風平浪靜的,相關報導請進一步參閱澳洲ABC News (https://www.abc.net.au/news/2019-04-04/gender-birth-certificate-tasmania-upper-house/10972020)。

要做好個人資料的保護,基本上有賴於科技、管理與法律三大要素的結合與有效運作。在本文中,科技;指與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與利用有關之軟、硬體技術與設備等。管理;指為使個人資料與資訊之運用,達成組織政策與目標之手段與方法。法律;指與個人資料保護有關之法令規章之遵循。

作者:宋範翔律師
主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,在107年2月1日、6日及9日,分別於臺中、高雄及臺北舉辦「經濟部107年功能別計畫聯合說明會暨MIT優質產品展」,以協助國內業者如何來運用政府相關資源。其中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執行之「推動企業建置智慧財產管理制度計畫」,藉由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(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System, TIPS.)的建置,來協助廠商及有關單位提升智慧財產管理與應用能量,而TIPS規範的基礎即是以ISO 9001為架構基礎,因此廠商若已有ISO 9001制度,理論上應較能順利導入。 筆者成為執業律師之前,已從事多年之產業輔導及教育訓練工作,而輔導ISO 9001品質管理系統是從1994版開始(註:當時有所謂ISO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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